关于2020年度促进文化消费营业性演出惠民低价票补贴有关事项的公告
时间:2020-05-28 作者: 来源: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消费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9〕44号)精神,进一步拉动促进我省高雅艺术文化消费需求,做好对国内外优秀艺术表演和民族民间艺术表演的营业性演出惠民低价票补贴工作,现将申报2020年度促进文化消费营业性演出惠民低价票补贴资金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与范围
(一)本通知所指惠民低价票是指票面价格在80元及以下价位的营业性演出票。
(二)补贴范围适用于在福建省具有营业性演出资质、400座(含)至2000座(含)之间的演出场所(包括剧院、剧场、影院、会堂、戏院等专业演出场所)内举办的营业性演出。补贴的单位为具有营业性演出资质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须具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须具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三)申报补贴的营业性演出须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获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演出许可。主办单位须遵守行业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演出市场秩序和公平环境,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近两年内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单位不得参与申报。
(四)申报补贴的营业性演出以国内外高雅艺术表演和优秀民族民间艺术表演为主,包含戏曲、歌剧、舞剧、音乐剧、话剧、儿童剧、木偶剧、交响乐、民族音乐、曲艺、杂技等舞台艺术门类,不含通俗演唱会、旅游驻场演出及各种普及讲座型演出。主题内容要积极健康,展现时代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五)补贴资金由演出主办单位负责申报。鼓励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三方主体以“合作共赢”为原则,联合举办惠民低价票演出活动。
(六)凡已获省、市、县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或补贴的公益性、营业性演出活动均不再给予补贴。
二、补贴要求与标准
(一)申请惠民低价票补贴的营业性演出须符合以下要求
1.演出活动单场时间长度(不含幕间休息及与观众交流、互动时间)在70分钟(含)以上;
2.每场演出设置的惠民低价票数量应达到全场可售票总数的25%(含)以上,实际售出的低价票数量应超过全场可售票总数的10%(不含);
3.按照实际售出惠民低价票张数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全场可售票总数的20%;
4.全场实际总售票率应达到50%(含)以上。
5.凡拟申请惠民低价票补贴的演出活动,在申报演出活动时需事先标注,提出书面申请;低价票票面须打印有“福建省促进文化消费惠民演出票”字样。
(二)补贴标准
1.具有国际影响力、国际公认好评的高水平优秀表演团队或个人、获国家级奖项的国内(含港澳台地区)高水平优秀表演团队或个人的演出,每张惠民低价票补贴300元。(简称一类演出)
2.国内(含港澳台地区)省级(含)以上艺术表演团体或个人、国外艺术表演团体或个人演出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并获群众好评的优秀剧节目,每张惠民低价票补贴200元。(简称二类演出)
3.演艺公司运作推广福建省优秀民族民间艺术表演、本土原创特色剧(节)目的,在社会形成良好影响力并获群众好评的,每张惠民低价票补贴100元。(简称三类演出)
4.补贴金额不超过该场演出活动售票总收入的40%。
5.同一剧目的演出,在福建省内连续演出数场的,从第二场起补贴标准减半。一类演出剧目最高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元,二、三类演出剧目最高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
6.以上补贴资金总额控制在省财政厅批复的2020年度促进文化消费营业性演出惠民低价票专项经费预算内,补完即止。
三、申报材料和流程
(一)申报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书面申请(含申请单位、演出时间、地点、剧目名称、演出团队、获得奖项情况、票务销售方案、演出活动成效反馈等内容);
2.《福建省2020年度促进文化消费营业性演出惠民低价票补贴资金申报表》;
3.演出主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资质证明文件;
4.演出活动的行政许可文件;
5.演出合同、演出节目单;
6.演出团队及主创人员,演出内容详细简介,该剧目获得奖项证明材料;
7.申报项目的座位分布图、总票房明细表、票务销售统计表和惠民低价票实际售出明细表(加盖票务公司公章);
8.印有“福建省促进文化消费惠民演出票”字样的票样;
9.演出主办单位出具的申报项目售票情况真实性声明、未获其它财政资金补助承诺书。
(二)申报流程
惠民低价票演出补贴采取常态化申报模式,申报项目举办完成后即可向我厅提交申报材料。我厅将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于每季度对申报项目开展集中评审工作。审核通过的补贴方案对外公示,有异议的由我厅进行核实调查,确实存在问题的将直接取消补贴,并在今后3年内不得再申报补贴;公示无异议、核实无误的,由我厅会同省财政厅拨付补贴经费到申报单位。
四、要求与罚则
(一)申报演出项目售票须在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正规票务系统依法公开销售,演出主办单位不得有倒票、捂票、囤票、虚假宣传等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补贴资格,并在今后3年内不得再申报补贴。演出现场须做好安全保卫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演出主办单位应遵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严格依照审核批准的节目内容进行演出,现场不得随意更改,不得出现任何有关法规明文禁止的各种语言与内容,一经出现即取消补贴资格,并在今后3年内不得再申报补贴,同时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处理。
(三)申报单位须确保申报项目数据详实,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审计。对以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冒领补贴的申报单位,将追缴所补贴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受处罚演出举办单位将纳入全国演艺企业失信系统,并且3年内不得再申报相关项目资金。
(四)营业性演出惠民低价票补贴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等支出。省文化和旅游厅对项目资金执行情况使用的合规性、安全性和绩效性进行专项检查,并实施绩效评价。
(五)本通知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底。
附件:福建省2020年度促进文化消费营业性演出惠民低价票补贴资金申报表
申报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83号福建大剧院剧目制作部;
申报联系人:林敏,13805007717(材料收件)
涂慈云,0591-87118146(政策咨询)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2019年12月26日